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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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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是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中、高职称(工程系列有关专业已制定申报、评审条件的按本专业已制定的条件执行)。

第三条 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是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内连续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四)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二、学历和资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

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中专毕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6.非公有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作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专毕业从事工作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破格直接申报工程师。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2年。

2.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

3.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5.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均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6.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C类及以上标准者,不受年限和学历限制,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评审条件

一、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业务工作能力与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有一定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提出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具有参与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技术开发、研究课题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掌握工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有重要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1至7条中的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或有关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1项。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相关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三等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 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1项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4.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推广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工程项目,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经省辖市(厅)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辖市(厅)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辖市(厅)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 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中,并通过省辖市(厅)级部门鉴定(验收)认可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 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

9.获得河南省科普讲解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仅适用于科技传播专业)。

10. 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

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或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限制;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其中至少具备1-7条中的1条)。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的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先进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3.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二)业务工作能力与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指导和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复杂性、疑难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协调相关专业解决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鉴定等,取得重要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任工程师期间工作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至少具备前7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限前10名)以上或二等奖3项(限前7名)以上。

或在大型以上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限前7名)。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推广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9.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1项省大型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科技或2项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3项省辖(厅)级(限前3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或主持、研发或推广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以上或新发现(勘查)中型以上矿产地1处,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限前10名)。

12.获得河南省科普讲解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仅适用于科技传播专业)。

13.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须撰写2万字以上);

或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本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著或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基层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限制;破格评审高级工程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其中至少具备1-7条中的1条。)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八条 所有申报中、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列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第九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2020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前取得以省辖市政府开展评审、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条 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相关行业评价,并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同时提供专利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第十六条 县级不含市辖区。

第十七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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